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分卷阅读94 (第2/4页)
议室,所以当年未承办过任何商务会议。 事实依据:笔者找到当年XX地方电视台对此事的报道,直接给链接吧。(时间、地点、事件与于小娟陈述完全一致,还有张总的剪影,质疑者可以比对下照片看是否张楚雄本人)。江女士义正辞严地否定事实,看来还是对丈夫行踪不够了解。至于XX酒店的“配合”证明,希望张总能再给你们投几个亿。 2、事实:于小娟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 :于小娟一开始说没有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但是后来又说在儿子十岁的时候得到过张楚雄转账的五万块钱。张楚雄从未给过于小娟一分钱,还请于小娟拿出转账凭证。 说明:于小娟确实没收到过张楚雄给的一分钱抚养费,之所以前后说法矛盾,完全是接受了一位刘姓记者的“教导”,这位刘姓记者稍后单独谈。双方说法一致,如果江女士有不同意见,请拿出给于小娟的转账证明。 3、事实:于小娟从未吸食过任何毒品。 :于小娟疑似因吸食毒品被当地派出所拘留过两次以上。 说明:首先,于小娟没有吸食过任何毒品,如果说空口无凭,于小娟现在人在医院并且愿意接受医院尿液甚至血液检验。其次,根据以下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对吸毒人员登记过程中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由上级公安机关对登记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